我所代理原告冼某夫妇诉霍某、何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74号】,我所律师于2010年6月18日签收一审判决书,该案一审胜诉。
1984年6月9日,两原告与第三人冯某夫妇共同出资购买了禅城区澜石供销社的两处房产。考虑当时购房政策等原因,两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商定,先将该房屋登记在霍某丈夫的名下。此后,第三人冯某将其购买的一处房卖予两原告。
在原告取得涉案两处房产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产的更名手续,但被告一直拒绝办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0年6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两原告所有。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