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区某诉某家庭电器(南海)有限公司(下称家电公司)、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53号】,我所代理区某二审胜诉。
2006年9月18日,区某、实业公司及家电公司签订《委托代付销售货款三方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约定家电公司向实业公司供货,实业公司在100万元的额度内委托区某代其向家电公司支付货款;借款期间实业公司向区某支付付款管理费和代付款利息;如实业公司逾期未还代付款,须向区某支付违约金;如因实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借款的,不足清偿部分由家电公司向区某偿还。同年9月19日,区某依约向实业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2007年5月24日,区某向实业公司要求归还代付款100万元,实业公司则向区某发出《关于减免借款管理费的函》,提出《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费过高,且区某未起到管理作用,希望减免。同年5月25日,实业公司又向区某发出《关于还款通知的回复》,表示不同意提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某于2008年9月3日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业公司及家电公司清偿债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业公司未能归还代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区某承担违约责任;因实业公司的财产不足偿还代付款,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家电公司应对实业公司的债务向区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后,家电公司不服原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家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我所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