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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0/2/1
     我所代理麦某诉四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李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南民一初字第4538号】一审胜诉。 

     2008年3月16日,麦某与科技公司、何某、李某签订第2008031701号《借款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何某向麦某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肆佰捌拾万元),并于2008年4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借款给麦某。在签订合同的当日,麦某依约向科技公司支付了借款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同时科技公司向麦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收据》。

     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依约偿还欠款。2009年7月,在麦某多次要求偿还债务后,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麦某书面承诺,同意对科技公司、何某拖欠麦某的借款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麦某多次催促,科技公司、何某、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麦某特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2010年1月,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科技公司、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四百八十万元人民币予麦某,并支付自 2009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予麦某;判令被告李某对科技公司、何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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