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与南海区某经济联社(下称某联社)、南海区某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案外人南海区某四村民小组(下称村民小组)向佛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我所律师近日签收【(2009)佛中法执二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某房地产公司胜诉。
2009年8月18日,村民小组对佛山中院查封的(2008)佛中法执字第910号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指出上述查封的十二处土地使用权系其分包给某联社,为节省费用才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某联社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实属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我所律师代理房地产公司应诉,在本案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本案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某联社名下,归其所有。村民小组未能举证证明其发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本案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其发包行为不能对抗查封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法院查封某联社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近日,佛山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