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执行南海区某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与南海区某音响器材公司(下称音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海区某联合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向佛山中院提出异议,我所律师代理信用社应诉,近日签收(2009)佛中法执二字第151号《执行裁定书》,信用社胜诉。
2009年3月16日,村委会向佛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2007)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29号所涉的四处房产,音响公司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已于2003年底终止,村委会才是上述房产附属土地的使用者,要求法院停止拍卖。2009年7月,佛山中院作出(2009)佛中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村委会请求。后村委会向省高院提起复议申请,2009年9月4日,省高院裁定撤销(2009)佛中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
2009年11月2日,我所律师代理信用社到庭听证,向法院充分阐述了案涉四处房产登记资料均明确表示房屋所有权人为音响公司的事实,并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执行规定,音响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因未进行清理清算,案涉四处房产仍属其所有,村委会未能举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其异议应予以驳回。
近日,佛山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村委会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