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佛山市优力特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优力特公司)与高要市金利镇宏力五金制品厂(下称宏力厂)、孔繁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3号】,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支持优力特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2004年4月至7月间,优力特公司与宏力厂签订了7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优力特公司向宏力厂购买电池盖帽。合同签订后,宏力厂依约供货,优力特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因宏力厂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引发爆炸事故,优力特公司要求宏力厂退货、给予适当补偿,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2004年10月,宏力厂及其投资人孔繁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力特公司偿还剩余货款。2004年11月,优力特公司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宏力厂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优力特公司的反诉请求。 此后,我所代理优力特公司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宏力厂赔偿优力特公司损失50000元。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