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佛山市中宝电缆厂有限公司(下称中宝电缆厂)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佛禅法民一初字第450号】,我所律师近日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宝电缆厂一审胜诉。
1997年1月15日至2003年10月26日期间,时任中宝电缆厂供销员的张某以出差、招待客人、支付咨询费等名义分73次向中宝电缆厂借款,共计人民币1321299.93元。1997年1月21日至2005年8月8日期间,张某以单据报销形式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593003.54元,尚欠中宝电缆厂共计人民币706696.39元、港币20000元。2009年2月4日,中宝电缆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力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本案所涉73笔借款均有一一对应的凭证。同时,我所律师依据中宝电缆厂因企业改制,时至2007年4月25日进行资产清理才发现张某借款未还的情况这一事实,主张本案借款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我所律师的观点均予以采纳。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向中宝电缆厂退还款项共计人民币706696.39元、港币2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