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进行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须进于为劳动立法运动。同时使工会明白:获得劳动立法和争得劳动改良条件,均必须工会组织得坚固;在资本制度之下,要能够使劳动立法或劳动改良条件真正实现,都必须劳动者的力量能够压迫政府和东家才行的。”
这是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上的原话,也就是在这次大会上,党中央决定了要在全国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劳动立法运动。
劳动立法运动部分领导代表合影
当时,我党才成立一年,一切都可以说“尚未成熟”,但为什么却已经立即着手发起劳动立法运动呢?
这是有深刻原因的, 甚至可以说,这是一次“借力打力”的革命斗争实践。
1922年上半年,北京、广州的政局发生重大变化。5月,第一次直奉战争结束,张作霖退出关外,北京政权落入直系军阀曹锟、吴佩孚之手。6月,广东发生陈炯明叛乱,取消了以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的革命政府,在广州的国会议员也不能立足。这时曹锟、吴佩孚为了欺骗人民并攫取更大的独裁权力,一边大肆宣扬“法统重光”,拉拢议员北上,准备召开“国会”,上演“制宪”的丑剧,一边还大唱“保护劳动工”的高调。
邓中夏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看到了这一时机,就在1922年7月,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负责人邓中夏及各分部负责人(武汉分部林育南、上海分部袁大时、湖南分部毛泽东、广东分部谭平山、山东分部王尽美等)联名向北京“参议院”递交《请愿书》,指出:“同人等素从事于劳工运动,连年来亲睹国内劳工饱受暴力摧残之惨状,深知国内劳工无法律保护之痛苦,加以感受操政权者之巧于舞文玩法,益觉得劳工法案规诸宪法之重要,用是为全国劳工请命计,为国家立法前途计,理合拟具劳动大法案大纲19条,依法请愿贵院尽量采纳通过,规诸宪法。”
很明显,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利用一切合法的斗争形式,向全国人民宣布共产党的劳动纲领,借以揭露北洋政府的反动本质,并唤起群众的觉悟,团结起来,为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争取基本的自由权利而斗争。
《劳动法案大纲》
其中,
《劳动立法原则》4项,《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两个文件提出了包括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劳动者缔结团体契约权、劳动者国际联合权等政治权利,也提出了确立法定工作时间、规定休假制度、保障最低工资、建立工人保险制度、保护童工、青工、女工等改良经济生活的要求,还提出了参加企业管理和保证受教育补习教育的机会的要求。
《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一批劳动法规,更是党领导立法的最早实践。当时的这两个劳动立法文件代表了当时受压榨、受奴役的中国无产阶级的意志和权益,充分反映了他们要求立即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而当中的内容,也体现着即使放在今天看来也是很先进的科学性。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旧址
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将《劳动法案大纲》在《工人周刊》上公开发表,17日,向全国各劳动团体发出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要求各地立即对本大纲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总部。同时还要求各地向北京国会及全国各工商学界团体、各报馆发出通电,要求将保护劳动者的规定载入宪法,“以增吾劳动界之声势”。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这一号召,得到全国各地工会的热烈响应。如唐山、郑州、长辛店、长沙等地,专门组成“劳动立法大同盟”,先后开会示威游行,纷纷通电全国各界团体及国会,要求通过这一大纲。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在北京举行国会议员和新闻记者招待会,对《劳动法案大纲》广为宣传。长辛店京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北段总部8月28日复电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表示“贵部所拟劳动法案建议,本部工友详加讨论,条条皆是保护劳动者最紧急、最切要、最低限度之要求”,“我等当万众一心,一致主张,誓不达目的不止”!
此后不久,还在全国各界人士中发起“民权运动”,与劳动立法运动遥相呼应。1922年10月15日,《先驱》发表的《民权运动大同盟宣言》提出民权运动的四大目标是:(1)集会、结社、言论出版有绝对自由权;(2)普遍选举;(3)劳动立法;(4)男女平等。
这些各项要求,显然不会被北洋军阀政府所接受,但是,却在全国人民面前揭穿了反动军阀所谓“制宪”和“保护劳工”的假面目,让19条劳动法大纲,深入了工人群众之中,变成了罢工高潮中斗争的纲领。
正如中国工人运动先驱、革命烈士邓中夏指出的结论,事实证明了一条真理,也教育了工人群众“国际的资本主义不打倒,军阀也难打倒,而我们劳动立法上的幸福也实难享受”。因而必须“打倒军阀”“打倒国际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