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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法律故事 | 第10期:“新型裁判”与一份“叫作《刑事判决书》的离婚认证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6/25
  “......惟陈黄氏窝藏逃妇,应罚毫银拾陆元;媒人妈生与四嫂串卖逃妇,均各罚银拾贰元,林彩焕私买逃妇,亦罚银贰拾元,应给黎咸华准予财礼费。至该黄氏既不愿跟随前夫,而愿跟随后夫,本府应尊重结婚离婚自由意思,将该黄氏判还林彩焕……”
  这是一份载明对婚姻关系中所涉各种问题处理结果的文书,但就正是这份文书,却是以“《刑事判决书》”的名义出具。这是1930年1月29日,广西百色县临时苏维埃政府作出的“黎咸华呈诉黄家安等串卖伊妻黄氏”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买卖婚姻无效。


百色县临时苏维埃政府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那么,为何一个明明是“民事判决”最后却以“刑事判决”作出?故事要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广西两场著名的起义说起。


百色起义时的邓小平

  1929
年至1930年,邓小平、张云逸、韦拔群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了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在广西先后建立右江苏维埃政府和左江革命委员会,并分别设立了裁判肃反委员会、肃反委员会,行使审判职权。


右江各级苏维埃政府组织机构图

  裁判肃反委员会按照苏维埃政府和红七军前委会的指示精神,履行职责,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展示苏维埃政权的威信,以促进人民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团结。


右江苏维埃政府委员职责
  原来,黎咸华和黄氏曾是夫妻关系。黄氏从黎咸华家中逃走后,被陈黄氏窝藏在家中。后在媒人妈生和四嫂串通下,黄氏又被卖给林彩焕当老婆。黎咸华发现黄氏逃走又嫁人的事情后,就起诉到了百色临时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会。
  经过裁判肃反委员会开庭审理,陈黄氏等人对相关事实供认不讳,委员会就判处陈黄氏因窝藏逃妇罚16银元;媒人妈生和四嫂涉嫌串卖逃妇,两人各罚12银元;林彩焕私买逃妇,罚银20元。同时,根据黄氏不愿跟随黎咸华生活愿跟随林彩焕生活的意愿,本着尊重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判决解除了黄氏与黎咸华的婚姻关系,维持了黄氏与林彩焕的婚姻状况。同时判决把以上罚金共60银元作为财礼费返还给黎咸华。     
  为何这起离婚案件会以刑事判决落定?按目前历史资料无法解答。但据笔者分析,有三个可能性原因:一是旧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并无私法传统, “法即是刑”,大家对法的认识就是“刑”的思维的影响。二是百色起义和右江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刑事立法经验以及群众基础。三是我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一直有重视婚姻法律,尊重婚姻自由,打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光荣、文明的传统。
  具体到当时的左右江革命根据地,为打击投敌叛变行为,镇压反革命分子,1931年2月,农民运动三大领袖之一,百色起义、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和右江革命根据地领导者之一,当地各族人民尊称为"拔哥"的——韦拔群,在右江革命根据地主持制定“十二条法令”。这是右江革命根据地专门的刑事法令。第一条即法令总则,总体上规定斗争的任务,统领整部法令。其余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十一种判处死刑的犯罪情形,包括盗窃罪、流氓罪和反革命罪三种罪名。


革命烈士韦拔群

  而当时在红七军和苏维埃政府里,更提倡破除陋习,倡导婚姻自由,还以颁发结婚证书等新形式,倡导自由婚恋。其中,现就有保存1930年9月11日奉议县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证书上还记有订婚员、证婚员、介绍员和主婚员,以法律形式给予确认。


1930
年9月11日奉议县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

  在当时,苏维埃政府的裁判肃反委员会的司法活动,被当地人民群众称为“新型裁判”。一是因为委员会在司法活动中,根据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规定,主持裁判,忠实于自己的职权依法行事。二是因为在审讯方法上,坚决严禁逼供,采用合法有效方法,搜集确实证据。三是因为建立了陪审制度,由委员会的主任或裁判员会同工会、雇农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的陪审员二人组成法庭,确定判决时少数服从多数。四是因为遵循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前,由法庭公布审判案件的名称、性质、日期和地点,审判后公开宣判结果,张贴判决书。五是因为采取巡回就地审判,到发案地就地审判,深入基层,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
  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的裁判肃反委员会,完全区别于当地原来旧有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一改当地晚清土司审判那种枭首、火烧、活埋、吊死、饿死、剖腹、饲虎、五马分尸等的落后酷刑。并且以老百姓利益为先,依托肃反委员会教育红军谁都不能多拿一分一厘,树立红军纪律严明的形象,宣扬廉政意识,巩固了革命政权,也为中国的革命法治乃至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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