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临时中央政府定都瑞金。也正是在这1931年,在中国共产党诞生十年以后,在中央苏区为代表的各地革命政权建立并相对巩固的背景下,红色的法治探索有了质的飞跃。
其时,正是烽火连天岁月,但即使是在这样艰苦卓绝的环境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法治探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治建设的成绩仍是瞩目的。
其中,在立法方面,颁布了宪法大纲、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文教等方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彻底摧毁了国民党反动腐朽的旧法统;在司法方面,创立和完善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及其后的最高法院、苏区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并制定和规范了公开审判、公正司法等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
1931年11月1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隆重开幕,不但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还通过了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这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起草人是梁柏台。梁柏台1899年生于浙江省新昌县。1920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2年底在苏联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在苏联工作期间,他曾被派往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1931年春,梁柏台秘密回国其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短短两年多时间里,组织制定了10多个法律法规,与何叔衡等一同初步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1935年3月4日,梁柏台在突围中不幸负伤被俘,后被敌人杀害牺牲于江西。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起草人梁柏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文十七条,也正是这十七条,与其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央苏区的司法文本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逐渐形成了四级审判机关、两审终审制的苏维埃红色司法制度,设立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及其后的最高法院,以及苏区各级地方裁判部和革命法庭。
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于1932年2月作出关于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的决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设在沙洲坝东坑村杨氏宗祠,后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按现有历史资料记载,最高法庭是一栋两层楼黄墙黛瓦的“土房子”,法庭布置很有特色也机构十分齐全——大门口悬挂着一个木制的检举箱,民众可在此箱中投放实名举报信。走入法庭大门便是审判庭,军事法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法警队和看守所等机构全在法庭院子里。何叔衡、董必武等法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和卧室也在院内。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
以临时最高法庭为模范,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坚持公开审判案件,明令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和团体旁听和发言,以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2年6月9日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当时,无论是地方的各级裁判部,还是军队的各级军事裁判所,在审理案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之外,都必须公开审判;依照法庭开庭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核对证据材料,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公开宣告判决结果。
《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节选
为了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临时最高法庭在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开辟了“苏维埃法庭”专栏,定期公布案件审理情况和法律文书。
当时法庭审判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包括镇压反革命、惩治贪污腐败和军事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婚姻纠纷等民事案件,其中,何叔衡开展巡回审判调处合龙乡“争水”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出具的案件审判文书
在这一时期里,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除依法审理案件外,还注重法治宣传,通过创办法治报刊、开设法律专栏、创作法治题材标语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极大增强了苏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从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前,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约3000余件,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巩固苏维埃革命根据地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型的人民司法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具有司法为民特征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基础。
时至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公开审判制、辩护制、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制、合议制等现代司法制度,都能在中央苏区时期找到前身和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