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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视野下的企业知识产权
文章作者: 陈佳娜 律师    更新时间: 2011/9/30
  “技术立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固本之源。在IPO视野下,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更是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也是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体现。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关键的无形资产,往往也因为其“无形”的特点而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未能引起企业管理者足够的关注,未能得到良好的维护,从而产生了或多或少的问题,成为企业IPO之路的障碍。故,笔者谨拟此小文简单介绍企业IPO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IPO路上,因知识产权问题“铩羽而归”的案例。
 
  案例一: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永大)IPO被否。
  吉林永大的IPO之路因其知识产权的市场独立性不足而戛然而止,于2010年3月上会被否,原因之一即是吉林永大主打的“EATON”品牌产品,该“EATON”品牌是由伊顿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授权吉林永大使用并用于生产“YWL”系列永磁高压真空断路器,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2012年底,吉林永大因在上述产品上使用了“EATON”+永大品牌,产品的竞争力大大提升。
  但正因此,证监会认定吉林永大未来是否继续与伊顿电气合作,使用其品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根据证监会对IPO企业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独立经营的能力,吉林永大主打产品的商标不具有独立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他人的合作,故证监会认定其不具有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案例二:苏州恒久300060上会被否。
  苏州恒久于2010年3月9日成功发行,并以惊人的77倍市盈率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捧,然而,时隔9天,发行人将之前募集的还烫手的4.16元连同利息全额归还。其中的原因之一即是苏州恒久全部产品使用的是已被终止的外观设计专利,一半的产品使用的是被终止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追查获得的原因是苏州恒久未在法定的时间内缴纳专利权年费而被终止使用。
 
  案例三:新大新材因专利侵权纠纷被举报
  新大新材于2010年3月16日过会,5月19日刊登上市公告,第二天随即刊登暂缓上市公告,原因即是3月25日,河南醒狮公司举报,称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中“本公司主营业务为晶硅片切割刃料的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公司“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国家发明专利和产品的专有名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决定立案审理。为此,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要求暂缓上市工作,待了解清楚纠纷情况再恢复上市。
 
  二、IPO路上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障碍。
 
  从以上案例可知,企业知识产权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知识产权缺乏独立性。
  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缺乏独立性主要有三个方面:资产不完整,依赖他人、权利不确定。如上案例,因企业的知识产权存在依赖性,需要得到他人的授权,则在企业上市过会时受到证监会的质疑,被认定为缺乏独立性。
  2、知识产权影响的持续盈利问题
  案例二中苏州恒久事发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暂不深究其中原因,但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的日常维护,使用已被终止的知识产权进行生产,将被证监会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3、知识产权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因拟上市的企业通常已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企业企图傍名牌或搭便车,通常会注册一些与拟上市企业相类似的商标,用于生产类似的产品,也因此,拟上市企业会与此类企业就商标侵权事宜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如诉讼影响较大,也会成为证监会考虑的重点,因为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应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等事项,而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往往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证监会也会因此认为存在过多不确定的因素,权利不确定。
 
  三、IPO视野下企业可采用的知识产权战略
 
  1、对知识产权进行专项核查。核查企业知识产权清单及状态,了解企业自身使用的技术、商标等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是否存在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情况等等。
  2、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战略性保护。如对于商标,可通过保护性注册的方式尽可能避免他人侵权,积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等等。
  3、设置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定期的更新、维护,避免出现迟延缴费等情况导致权利被终止。
  4、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等方式,达成调解,尽量减少与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件。
 
  综上,知识产权对拟上市企业的作用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建议广大有上市意向的企业注重日常知识产权的维护与完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调查,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御体系,让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成功IPO的利剑,而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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