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于2026年5月10日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6号),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重大空白。对于广大用人单位而言,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现行惯常做法将面临合规性挑战。我所现将新规与以往规定或惯常做法的核心差异予以梳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供各客户单位参考。
一、新规核心变化:不再以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多被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脱离劳动法律保护范畴。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因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其工伤认定、报酬追索等诉求往往难以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这意味着,无论超龄劳动者是否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其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均适用新规规定的基本权益保障。
合规要点:用人单位不适宜再以“劳务关系”“退休返聘”等名义规避劳动法上的基本义务。新规创设了“第三类劳动形态”,超龄劳动者在管理模式、岗位履职、报酬支付上与标准劳动关系高度一致,仅在年龄上存在差异。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享有“基本劳动权益+工伤保险兜底”的新型用工保护框架。
二、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强制义务而非任意选择
新规第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以往许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时,仅凭口头约定或简单的工作证明,并未签订正式协议。新规将此上升为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未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合规要点: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梳理现有的超龄劳动者用工情况,对于尚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的,应当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补签。书面协议应当涵盖新规要求的所有必备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新规的具体条款,并保留签署文本以备核查。
三、劳动报酬保障:明确底线标准,支付方式严格限制
新规在劳动报酬方面作出了多项强制性规定,与以往惯常做法存在显著差异。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往部分用人单位基于“劳务关系”的定性,支付的报酬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规明确禁止这一做法。
合规要点:用人单位应当核查向超龄劳动者支付的报酬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采用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报酬的单位,应当立即调整支付方式,统一改为货币支付。支付周期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且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四、加班管理:严格限制,一般不安排加班
新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的加班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安排加班,且必须遵守法定加班时长限制和加班费支付标准。
合规要点:用人单位应当重新评估现有的加班安排制度,对于超龄劳动者原则上不再安排加班。对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并严格控制在法定加班时长范围内。建议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加班的特殊条件和加班费标准,并在日常管理中做好加班记录和审批工作。若违反加班规定,超龄劳动者同样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五、工伤保险:强制参保,个人不缴费,工伤认定有章可循
这是新规最重要的突破性规定之一。第十五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在此之前,超龄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实务界,导致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救济。
合规要点:用人单位必须在2026年7月1日前为所有在用的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超龄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超龄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了解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流程和操作规范。
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衔接,自愿协商
新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也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未享受上述待遇的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合规要点: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超龄劳动者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上述规定,充分尊重其选择权。若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缴纳保险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保险缴纳的方式、比例和周期。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并非强制性义务,而是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招用超龄劳动者。
如各客户单位在理解或适用新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所联系,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合规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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