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新公司法专论 | 公司,我该如何留住你?——新增的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由的存续程序 《新公司法的新规则:识、通、用(第32期)》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4/6/27
识——新规则的发掘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是关于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由的存续程序的规定,是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公司解散事由一般规定的重要补充,新《公司法》的这个新增规定增加了公司出现特定事由时可通过相应决策程序而存续的情形,同时明确公司存续除了内部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以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为前提,旨在尽量避免公司解散。

通——新规则的透析
  (一)“留住公司”的原理
  在市场经济的浩瀚中,成千上万的公司,遵循新陈代谢的机理,体现适者生存的法则,因此,公司法的任务决定了公司法既要鼓励投资兴业,也要确保公司理性退市,为着市场经济通过公司的新陈代谢而保持永恒的活力和秩序,以法的理性目光审视公司法,会认为市场退出机制与市场准入机制同等重要。
  公司的解散是公司退出机制中的退出原因,是指公司基于特定事由的产生而停止业务活动并依法清算、注销,或者在特殊情形下直接注销的法律程序。在公司法的学理上,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三种。自行解散是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行政解散是公司依法被行政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是法院基于适格股东的起诉依法解散出现僵局的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特定事由时可通过相应决策程序而存续,只发生在自行解散的场合。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公司本应依法解散并清算,但如果股东有继续运营公司的主观意愿,且未从公司获得分配,则对公司而言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公司可以按新《公司法》所设定的法定程序而存续。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决议内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换言之,在新《公司法》规定下,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及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二)“留住公司”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虽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但在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前,公司仍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在实际操作中,从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到决议的具体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要股东会再次依法通过关于公司存续或者与之相关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符合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要求,公司就仍可存续。这些决议内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如果股东会无法通过特别决议,公司仍然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三)“留住公司”的细问
  实践中,启动公司解散时,公司同时已经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做法绝非少数。而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由的存续程序的规定中,从文义上看,存续限定的前提似乎是——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这样,相应的疑问就来了——假如公司已经向股东分配部分或全部财产,能否通过股东自愿返还财产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使公司存续?
  我认为,这是一个法的解释的问题,而不属于法律漏洞。按照私法自治精神,如果从尽量避免公司解散以维护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坚持秉持相对宽容的立场。申言之,公司只要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形式上就仍未终止,这样的情况下,外加上股东仍有使公司存续的意愿,这样,应该认为仍可以通过股东自愿返还财产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使公司存续,法律应该尊重公司继续存续的意思表示,肯认修改的章程或者让公司存续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用——新规则的活用
  对应关于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由的存续程序的规定,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2022)京03民终8907号民事判决。
  该案中:中北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5日。2020年7月22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经营期限由20年变更为30年。2020年11月11日,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中北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虚假的股东签字材料,对于营业期限的延长不予许可。股东李某甲后诉至法院,主张应当解散中北公司。法院裁判认为,李某甲收到会议通知未参会,且不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议案;公司虽伪造其签名通过决议,但持股80%的股东李某乙同意该议案,仍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以视为公司通过自由意志作出了不予解散公司、同意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决定。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