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新规则的发掘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新增了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内涵的规定以及对实质董事约束的规定。
通——新规则的透析
(一)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定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在法学学理上常称为信义义务或受信义务。信义义务根源在于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受信关系。这些义务内容虽然在相应的薪酬协议、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中有所体现,但在协议或章程的条款具有不完备性的客观假设下,有必要通过设置法定义务的方式,确保受托人依法履职。
新《公司法》分别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作出规定,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都设置了比较详细的规则,其中,因为不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履职才能达到勤勉义务所要求的的标准并不统一,因而实际是无法列示具体情形的,因而新《公司法》对于勤勉义务作出概括性的内涵界定,以期减轻司法实践在规则适用方面的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在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进行了合理扩张,扩充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规定实际上可以认为是设定并构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实质董事制度的一部分。
(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核
忠实义务的内核在于避免利益冲突,简单说,忠实义务的核心要求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位置。因此,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常表现为通过利益冲突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益冲突交易应当结合交易性质、类型、价格或是否经公司同意等因素综合分析交易对公司利益的影响。有些行为由于直接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而必然违反忠实义务,而关联交易、利用商业机会、竞业等是否构成忠实义务的违反则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形和公司决策程序确定。
勤勉义务的内核在于管理者的合理注意,简单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然而,“注意”应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合理”的标准,却是最值得深思也最容易诱发实践争议的。实践中,有采用普通人标准,有采用管理者标准,有采用所有人标准等。这其中,普通人标准仅强调对公司利益的适当注意,要求明显过低。而所有人标准,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像管理自己的财产那样对待公司利益,但从实践角度看则要求过高。新《公司法》最终采取管理者标准,这样有助于我们从三个维度理解“合理注意”:首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专业技能水平,从而体现勤勉义务的特定性和针对性,在这一基础上,基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同专业背景或职权划分,其负有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及认定标准也应有区分。第二,通过“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语义限定,将勤勉义务的内容与交易习惯相挂钩,实际上是为法经济分析的引入与商业判断规则提供了适用空间。第三,公司利益不能盲目扩张其边界,否则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信心与动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是否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应结合管理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及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注意等综合判断。
(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顺位
公司法学上一直有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研究,《公司法》也把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写进法规范里,因此,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主次”这个关乎公司治理实践的问题,又或者在这问题上不经意会认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重”。
结合公司法学理,以实践实用为依归,我认为,事实上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存在顺序先后与位阶高低问题的。具言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都通摄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之下,这当中,忠实义务处于首要位置,勤勉义务居后。
第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对公司的伤害更大。公司与公司全体股东把公司的生命与财产托付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让他们握有公司经营重权大权。如果有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必然不能给公司利益做加法,所以要受到谴责和否定。然而,如果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那就并不是单纯不给公司利益做加法的问题,而是昼夜不息地为公司利益做减法。
第二,履行忠实义务的要求其实比履行勤勉义务的要求更低。换一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履行忠实义务其实是纯道德的要求,而履行勤勉义务其实是带道德色彩的专业技能要求,相比起履行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要坚守不背叛公司的道德底线,不被私心私利蒙蔽,就可以轻易达到对公司尽忠的要求,从而完成履行忠实义务。
有了这样的顺位之分与顺位认识,就形成了科学而有层次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评价标准,而对于公司治理而言,从制度安排到人才选拔再到形成公司文化,就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这恰恰是公司法在社会实践中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功能的体现。
而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衡量、裁判、追究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难度远小于衡量、裁判、追究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难度,在衡量、裁判、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下,法律只需要拿出伦理价值的判断标准进行利益衡量即可,但面对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则需要引入经济分析等多个分析衡量工具。
用——新规则的活用
对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一般约束的规定,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2022)鲁06民终253号民事判决。
该案中:乔某为阜诚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乔某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未对借款用途进行借贷合理性调查。阜诚投资咨询公司要求乔某赔偿公司损失。法院裁判认为,所谓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乔某作为阜诚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未及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致使应当归属于阜诚投资咨询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乔某未尽到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