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新规则的发掘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条是新增规定,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革新的重要成果,对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及其限制作出规定。
通——新规则的透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的确立
授权资本制是指将原本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股份发行事宜依法授权董事会决定,同时明确董事会授权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限及限额的制度。授权资本制通过董事会更灵活的决策,能够适时满足公司融资需求。过往我国并无该制度的设置,这次新《公司法》是以法律形式,首次在我国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
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既可以在制订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事宜,也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过有关授权事项。纵观新《公司法》条文规定,并没有对这一情形下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通过比例予以明确,因此,我认为,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该授权决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来对待即可。此外,因为新《公司法》并未限定发行的范围,因此,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情形既包括公开发行也包括非公开发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的规制
为了防止董事会滥发股份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在授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同时有必要在发行期限、发行比例乃至出资方式等方面作出限制。
新《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制可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在发行期限方面,董事会授权决定发行股份以3年为限。3年期限届满,股东会可以再次作出授权决议。从公司自治的角度而言,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更短的发行期限。第二,在发行比例方面,董事会3年内授权决定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0%,其限制主旨在兼顾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防止董事会滥发股份导致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度稀释及其对公司控制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在出资方式方面,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以货币出资为限。因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较为复杂的评估程序,其价值也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较大,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为对价的股份发行仍应由股东会决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的细节
发行股份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也将引起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记载的修改。既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份发行事宜,那么发行股份导致公司章程相关记载事项需要修改的,就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否则,公司将可能因为股份发行引起的公司章程修改而同时存在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而两份决议出现矛盾时,就有可能会引发公司僵局。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新《公司法》特意作出规定,规定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用——新规则的活用
对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及其限制的规制,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证券代码:688225,公告编号:2023-023)。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20%的股票之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本次授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