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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禁忌——新增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禁止持股制度 《新公司法的新规则:识、通、用(第20期)》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4/5/27
识——新规则的发掘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禁止对该上市公司持股的规定,该新增规定的内容实质,是吸收了国内外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实施的相关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制度。

通——新规则的透析
  (一)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流弊
  上市公司本身握有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份自不待言。而当其控股子公司也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时,也就出现了两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亦即出现了学理上称为相互特股或者交叉持股的持股关系。
  现代公司机制运行实践,发现了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存在诸多流弊。最明显的是三方面:第一是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会出现股权重复计算和相互增加,导致可能存在虛假出资的风险,造成公司资本实际虚空;第二是相互持股的公司的管理者可能都由对方公司选举或者聘任,两个公司的管理者之间极有可能针对公司治理形成默契或达成承诺,这就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第三是从监管角度考虑,认为相互持股会弱化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监管质效,从而掩盖真实的股权结构。

  (二)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相互持股的禁止
  有鉴于在现代公司机制运行实践中发现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存在的诸多流弊。现今国内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证券交易所规则乃至上升到公司法,都有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持股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就我国目前来看,2023年同一年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4.1.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5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而新《公司法》更是吸收了国内外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实施相关实践经验,明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相互持股的特许
  虽然新《公司法》明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但考虑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基于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下持有股份不能完全避免,所以特许这些情形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而为了消弭这种因不可避免而特许的相互持股关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新《公司法》设置了二维保障:第一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第二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所持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及时处分。当然,这其中的及时处分的表述似乎欠缺了具体可操作性,主观判断的空间相当大。我认为,这极有可能是新《公司法》基于给予最大限度自治权的考量,希望把相应标准交还给各证券交易所根据各自上市公司情况决定。

用——新规则的活用
  对应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禁止对该上市公司持股的制度,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处置公司股票资产完成的公告》(证券代码:002175,公告编号:2022-054)。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用以引进重整投资人及偿还公司对外负债。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广陆公司、未来城公司以及上海量具刃具厂在本次重整中作为大额普通债权人获得公司抵债股份共计14,811,712股。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12月27日登记至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股票账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3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公司管理层择机出售上述三家全资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14,811,712股股票,现已全部出售完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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