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新规则的发掘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新增股东在查阅之外可复制公司相关文件材料,以及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并且明确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通——新规则的透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分析
新《公司法》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查阅权方面的规则趋同,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在文义理解方面大致相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依法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为了体现并确认股东行使查账权的正当性,防止股东买入股份后即享有查账权从而诱使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并损害公司利益,所以法律通过规定,揭示了行使查账权正当性的形式体现——具有相对持久的持股状态。因此,按规定,行使查账权的股东应当满足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要求。在持股期限方面,股东应当连续180 日以上持有该公司股份。在持股比例方面,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实际,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并无实质差别,这就有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会计凭证的必要,也是新《公司法》作这新增规定的初衷。基于这一立法旨趣,可以推出又一结论——相关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规定低于3%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对持股比例作相应要求。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行使质询权,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实现。而股东对公司经营依法行使建议权,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将相关建议向公司传达。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异化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众多,并涉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市公司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方面自然有所区别。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各项规则。
用——新规则的活用
对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2017)京03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
该案中:李某为上市公司蓝色光标公司股东,博杰公司为蓝色光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某要求查阅、复制蓝色光标公司债券存根(现为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会会议材料、董事会会议材料、监事会会议材料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未收到回复,于是诉至法院。蓝色光标公司辦称其作为上市公司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公司材料进行了披露。法院裁判认为,信息披露的公司材料与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材料在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故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排除股东依法行使查阅权。但李某要求复制蓝色光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除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外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的请求,明显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