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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决在内地自动生效”的认识误区中走出——《两地判决安排》中两地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类型和内容评释解读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3/11/21
  近日,关涉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安排正式落地!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共同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两地判决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在香港生效。同步,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亦将会就《两地判决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
  一时间,坊间出现了诸如“香港法院的判决以后在内地自动生效”、“内地法院判决可以直接在香港申请执行”等的各种疑问、说法乃至认知。
  跨境纠纷争议解决是笔者从事的法律业务板块之一,笔者由此代理过不少的涉港澳台案件,而由于笔者身兼省和市海外联谊会成员职务,长期接触到大量的涉港澳台法律问题询问,所以,笔者不止一次萌生把相关问题系统进行梳理解释给各位的想法。因此,借着这《两地判决安排》即将生效之际,笔者特结合过往类案处理经验,在《两地判决安排》相关规定基础上梳理了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实务要点,重点详解两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类型和内容,供各位检阅参考。
  在《两地判决安排》生效前,关于内地和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定为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协议管辖判决安排》”)。
  根据《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一条、第三条,可在两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仅限于两地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且该书面管辖协议须为约定内地或者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换言之,两地能够互认的判决有严格限制,包括:(1)该民商事案件中有约定“唯一管辖权”的书面管辖协议;(2)该生效判决项中须有支付款项以具有执行力。
  然而,从过往案例综合相应司法观点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对第一项条件要求较高,在审查中法院往往要求香港判决所涉协议需明确包含“唯一”“专属”“排他性”等约定,以满足“唯一管辖权”的要求。因此,实际上,内地认可和执行的香港民商事判决数量相当有限。
  即将全面实施的这个《两地判决安排》已不再以香港判决案件具有“唯一管辖权”书面管辖协议作为前提,并且进一步明确涵盖非金钱判项的认可和执行,极大拓宽能够在两地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和判项内容。

郑宇佳副主任与香港特区首任律政司司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女士

  1. 两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件类型
  根据《两地判决安排》第二条,除了“负面清单”中明确排除的案件类型,原则上民商事性质的案件均可以在两地进行认可和执行。
  而根据《两地判决安排》第二条、第三条,笔者认为当中“负面清单”排除的案件类型可类化归结为主要包括:
  (1)香港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2)内地法院审理的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香港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等部分知识产权类案件;
  (3)海事类案件,包括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等;
  (4) 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5)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包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类案件。
  此外,其他一些两地安排规定进行认可和执行的案件也在“负面清单”排除的案件类型之内,这里主要是一些已有现行安排参照或待进一步签署安排的类型的案件。笔者进一步分析认为,主要指向是婚姻家事类案件和破产案件,前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者有《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进行妥善安排。

郑宇佳副主任与时任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

  2. 两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判决类型
  根据《两地判决安排》第四条,对于可在两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生效判决作了细致规定,特别对香港判决,《两地判决安排》沿袭了《协议管辖判决安排》规定的判决类型,即“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但《两地判决安排》中明确排除了香港的“禁诉令”及“临时济助命令”判决。
  此外,根据《两地判决安排》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须为《两地判决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这是时间效力上的要求。

郑宇佳副主任与时任香港立法会议员、现任香港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女士

  3. 两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判项内容
  《两地判决安排》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两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不仅包括金钱判项,也包括非金钱判项。而这也是对《协议管辖判决安排》认可和执行判项内容的重大突破。
  当然,当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一般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但内地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香港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除外。

  “香港判决在内地自动生效”或说“内地判决在香港自动生效”的坊间说法显然是理解谬误,因为,区域间的司法问题从不存在“自动”这样的直接。但《两地判决安排》的正式实施无疑更进一步加强并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贸易往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的司法互认机制,从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正如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先生形容,这是“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也使得“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为明确和可预测,并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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