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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微信记录中寻找、形成、呈现——回归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分析并以民事诉讼证据要求为视角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3/6/13
  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微信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这系列问题都是当下很多人会提出的疑问。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简单说——这些记录可以用来打官司了!
  然而,即便是法理探讨与司法实践不断的再深入,即便是目前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笔者有见及此,特意总结了近年来办理案件运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经验,回归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分析方法,并以民事诉讼证据要求为视角,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系列问题,加以系统的梳理分析。


一、微信记录何以作为证据?
  微信记录之所以能成为证据,取决于其本身的法律性质。对于微信记录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无需因微信记录由当代科技产生而借助“新”方法甚至“创造“法律概念而对其分析,应当回归“意思表示”的理论找寻答案。而微信记录本身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的记载。
  笔者进一步分析认为,并不是一般日常闲聊的微信记录,而一定是要对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进行记录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证据。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乃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郑玉波概括),“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张俊浩教授概括)。从19世纪萨维尼(Savigny)的意思主义,到罗拓靡(Lotmar)的表示主义,到龙哈德(Leonhard)倡导的被当代德国、日本法广泛采纳的也影响我国当代的折衷主义,无不认为“具有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并不同于一般日常中的人际交往的“意思表示”。
  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而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完整呈现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制度,微信记录得以成为法定证据。

二、怎样让微信记录形成为证据?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笔者认为把微信记录形成为证据,根本的路径就在于对标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也就是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从另一面再进一步言之,收集微信记录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记录能否成为证据,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1. 文字微信记录
  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信息。此类记录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一是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二是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
  因为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所以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而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 图片微信记录
  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需要结合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从而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件相关事实。由此,应注意不要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鉴于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 语音微信记录
  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隐私侵犯,符合合法性要求。在语音聊天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核实,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此外,还应注意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真实、连贯,最好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4. 视频微信记录
  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而通常有后期编辑痕迹的视频,证明力不如完整拍摄的视频,这是把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尤其要注意的。在保存证据方面,对此类微信记录证据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5. 网络链接记录
  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特点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对于这类证据要注意及时保存。此外,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因为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由于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难以成为被法院采纳的证据。
6. 转账交易记录
  转账交易记录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转账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一般发生在买卖、借贷等场合,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所以在这些场合中,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备注转账用途;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怎样克服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障碍?
  按照严格的民事诉讼证据要求,如果微信记录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内容不完整、无法出示原始载体,一般都不会作为被采纳的证据。
  因此,对于微信记录务必要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用于跟对方沟通的电子设备。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方面的内容。这里,有关调取微信记录的指向可归纳如下:
  1. 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
  2. 对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
  3. 对微信聊天记录,腾讯公司目前无法提供用户聊天数据,一般会成为证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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