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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让企业拥有实在的获得感——写在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兼说当前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践及功能再挖掘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1/4/26
  研发成果被盗、竞争对手窃密、客户名单“飞单”、员工跳槽泄密、电子数据外流……从有企业竞争以来,这些情形每天上演。但在过往,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又表现一脸无奈。
  实际上,对于这些情形,法律上一直有一个实务操作进行遏制——商业秘密保护。当下,随着商业秘密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千锤百炼”,该操作已被渐渐“激活”,其功能也在不断完善的法律规制中被深挖。
  当下,越来越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因此,很多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均对相关成果以商业秘密形式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争夺逐渐成为企业间没有硝烟的“战争”。

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看法”
  可口可乐,自一百多年前诞生以来就备受人们喜爱,其商标被称为全球最著名商标。老干妈,被誉为“国民辣酱”,近年来走红海内外受到追捧。它们之所以长盛不衰,与其所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独特的配方密不可分。
  实际上,放在中国人的语境下,解释商业秘密保护一点也不难。在我国传统的陶瓷、丝绸、铁器等产品背后的技艺成果——我们说的“祖传秘方”“家传绝活”,其实就是以世代相传的商业秘密形式存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当今社会,从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数据、技术图纸到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采购价格,无一不涉及商业秘密。而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当中第123条的规定,商业秘密连同作品、发明、商标等共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还有企业会有疑问——专利与商业秘密均可以保护技术创新,那么,两者有何区别和侧重?
  实际上,专利要获得保护,必须经历严格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一经授权后就向社会公开,而专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仅为20年。但商业秘密保护,无论是技术还是经营上的秘密,只要采取保密措施、使得公众无法接触,就可以获得保护,并且保护是没有期限的。
  所以,对于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如果觉得其技术保密成功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产品在市场上很容易被仿造,就会去申请专利;如果比较有信心能守住核心商业秘密,一般就不愿意公开从而考虑以商业秘密保护方式进行。美国知名咨询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存在的。而当前很多高科技企业是非常看重商业秘密的,比如芯片行业,主要不是靠专利而是依赖商业秘密来保护其创新成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 “新环境”
  从去年底开始,因为一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我国小家电行业的“老牌劲旅”格兰仕集团与“后起之秀”新宝股份对簿公堂,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争议的核心与格兰仕集团历经20年、投入超过10亿元研发的多代微波炉核心部件磁控管有关。格兰仕指控,新宝股份与关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侵权规模超过1亿元。新宝股份则回应称“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表示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场纷争究竟孰是孰非,尚待法院明断。然而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却引人深思。可以毫不含糊地说,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安身立命之本。
  而当前,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共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



  2017年和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精准实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对施行25年之久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大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该解释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当说,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在这一环境下,司法实践也作出了有力“回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比上升51.9%。

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操作”
  当前,商业秘密的客体随着科技与网络的不断高速发展,在形态上越加丰富。过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主要涉及客户信息、管理数据等经营信息。但如今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产业变革、科技变革,企业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更多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计算机程序、算法、数据等技术信息。
  而且,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如今也存在手段复杂多样的态势。去年6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某能源公司技术团队负责人刘某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当中最引人关注的却是一幕幕紧张、刺激的场景,堪比谍战大片的情节——“从上海千里辗转到广东,以旅游观光掩人耳目,乔装打扮混入现场、逃避追捕躲进树林、慌乱驾车陷入水沟……”。
  于是,一边是商业秘密形态丰富、被侵犯的手段复杂多样,一边却是长期以来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证据认定标准高、专业性强的特点。
  这就给商业秘密保护又一次带来不少新问题。



  但作为当下的企业,只要能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输专利,并清楚商业秘密涉及的点和面很多、规则复杂的特性,善于借助专业外力进行设计、保障,同时始终注意内控,加强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实现高度的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不难的。
  同时,企业在当前法律环境,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提升监管合力已经提上日程的现实下,加强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思维保障自身企业商业秘密,完善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线索发现机制、呈报机制、证据留痕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自然也可以操作成得心应手的、属于企业“掌握核心科技”立于不败的法宝,让企业在创新、发展乃至壮大中拥有实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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