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鸵鸟,鸵鸟,你要去哪里呀?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1/6/22
  昨天,6月21日,这天也是中国传统节气中的夏至。就在炎炎夏日的早高峰期间,一只鸵鸟突然出现在佛山的街头,于车流中欢喜狂奔,以其喜感给人们带来心头一丝清凉。



  在当前全佛山乃至全广东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下,这鸵鸟既没做核酸检测,也没手持绿码,疫苗两针更是没打,却轻松奔跑在大街之上,呼吸不需透过口罩隔阻的空气。这样,鸵鸟,自然成为了大家渴望赶紧击退疫情,自由自在出行,潇洒行走于大街之上的美好寄情。



  鸵鸟,鸵鸟,你要去哪里呀?一时间,鸵鸟竟在大家心中宛如飞鸟,象征自由、象征翱翔、象征美好……
  鸵鸟,鸵鸟,你要去哪里呀?这也许是诗一般的设问。但在法律的理性下,这设问却有着科学标准的答案。
 
第一,鸵鸟在法律的视野下,是物。
  “以人为本”的民法,把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列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定义为法律上的物。
  由于这“出走的鸵鸟”属于非洲鸵鸟,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所以它本身属于可以私有化的物,可以成为其主人的财产内容。这里顺带题外说一下的是,很多主人都会把动物赋予“人格化”的意义,把自己的小猫小狗叫“老公” “乖儿子”,自己所饲养的动物受他人伤害乃至死亡时,甚至喊出了“以命抵命”的要求。



  但无论怎样,在法律的视野下,动物始终是物。如周星驰经典电影《审死官》里,“宾少的花旗国狗王”,再如何“高贵”都始终是狗,再赋予怎样的意义都只是法律上的“物”,而宋世杰的仆人“法兰西人渣”阿福再如何社会地位低下都是人,是法律上的主体。



第二,鸵鸟既然是法律上的“物”,就会产生系列归属与回转问题。
  对于物,法律始终关心其流转和利用,关注其属于谁并且最终属于谁,这就是科学的法律对物的“认真之处”,这也是为什么古老的罗马法开始就有“物法”,《法国民法典》三大篇中有两篇是关于财产的原因。
  回归到本次由鸵鸟引发的事,按照新闻追踪报道,原来这鸵鸟是“有主的”,属于佛山禅城一家农庄饲养,那么鸵鸟的主人——该农庄的老板站出来了,要求认领回去了,相关单位在核实了主人的身份,确认鸵鸟“该物属于该主人”无疑后,自然要把鸵鸟交还主人。



  但事情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大家细心想想——鸵鸟出来半天,对交通造成了一定影响,高峰期的市民也由此耽误了时间,最要紧的是连警察叔叔也耗费了一定警力来追逐鸵鸟,维持秩序保障安全。



  那么,这些耗费与浪费该怎样体现?答案是:等价物,最简单的就是“钱”!
  那么,这“钱”该向谁收?答案是:管理不善“整出了这坛事”的鸵鸟主人。
  那么,这“收钱”在法律上有无依据?答案是:有,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的规定,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为避免“鸵鸟生出各种的事”,而为鸵鸟主人临时管理了鸵鸟,警察叔叔等单位及相关个人当然可以要鸵鸟主人支付必要的耗费。
  于是,结论是,鸵鸟主人作为原物主,可以要求拿回鸵鸟,但鸵鸟出来半日的“社会午餐”不能免费,必须要鸵鸟主人买单。

第三,鸵鸟主人安排鸵鸟的“最后归宿”,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美好的结局”。
  新闻最后还报道说,这次鸵鸟出走的最终结局是“经禅城区相关部门、街道和村工作人员宣传引导,鸵鸟主人同意将鸵鸟赠送给中山公园饲养并已完成赠送交接。各位市民将有可能在中山公园看到该鸵鸟的身影。”



  鸵鸟出走半生,归来混了个铁饭碗。而且,鸵鸟还是在我们老佛山都喜欢的中山公园定居!这对于我们大众来说,是大家善良的愿望得到了美好的回应。如同童话故事看到最终“从此,王子与公主在城堡幸福地生活”那段一样,感受着结局的美好。
  当然,这种美好也是有法律支撑的。鸵鸟主人把鸵鸟送给中山公园饲养,这在法律上是一种合法的表意,中山公园同意接收也是一种合法的表意。于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是的,合同。那是什么合同?民法典所载明的赠与合同!
  而鸵鸟就在这赠与合同的安排下,有了自己的归属,确定了法律上的“名分”,从此在中山公园的曲径通幽、亭台水榭中生活,“吃长粮,度余生”,不但“成功保住了这份工作”,还真的可以“把这份工作做到退休”,法律的善良与温柔也由此可见一斑。



  大大的一只鸵鸟,小小的一件趣事,郑律师宇佳我为大家,轻轻地做一番评论,浅浅地说一堆法理。
  鸵鸟,鸵鸟,你要去哪里呀?
  去哪里,也在法律的规则中。去哪里,也在法律的温柔呵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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