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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这里正确打开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今天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出台问世。我在这既庄严肃穆又欢欣鼓舞的历史时刻,想到的,除了是《民法典》本身的内容,还有我关注了很多年的问题——让大家如何懂?如何用?如何对民法规则形成言行与内心的尊重?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胜利召开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算起,我们有自己的民法已经35年了。从历史旳继受角度考量,甚至可以再算更长远,从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起计,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在我们这片土地上已经存在90多年了。
  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们的学者对民法精专深的程度是世界一流的。我们的普罗大众对民法掌握的知识也不少——许多市民在借款给别人以后,过了一段时间都会问问律师“是不是不追了就过了时效?”这就是最好的例证。应该说,我们这个国度以及这个国度上的人们并不缺乏民法知识。
  但是,我们欠缺的却是让民法真正能发挥其作用的,让大家能在实践中读懂民法的,在施行民法的社会中应有的——民法文化——根本而言就是私法文化。



  正如法国大思想家卢梭所说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在我们的《民法典》出台后,我们除了要加快从理论上,在实践中把它理解透,诠释透,我们更应追求的是它能植入每一个普罗大众的心中。
  从更根本上来说,我们要做的是——加快加深民法文化在中国大地上的培育。从这里正确打开《民法典》!



▲郑宇佳副主任与中国民法学泰斗梁慧星教授


  一、我们现在怎样?——民法文化的欠缺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欠缺民法文化,其中最明显,最根本的是——我们的历史欠缺所有权观念和人格权观念,并影响至今。
  
  1、所有权观念欠缺
  第一,中国封建历史长期以来政治垄断,政府权力过大并且官商一体,我国商人不能像西方商人那样在政治多元的夹缝中生存。再加上意识形态中对商业的歧视,最终让商人不能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也不能形成与皇权之间的竞争机制,所有权不存在发生的前提。而在广大的皇权不过多干涉的乡土领域的乡土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财产留在家族内部不能分割也不能自由流动,财产实质是处于静态的占有中。于是,商业土壤的匮乏导致了所有权制度的缺失,也就使得所有权观念自然欠缺。
  第二,在以家为基本社会制度之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财产个人私有制,如现代学者瞿同祖指出“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理家产,于是定下明确规定……子孙既不得私擅用财,自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上对于此种行为的效力是不予以承认的。”中国传统的社会制度中,家内成员不具有个人财产权,就连家长本人也不过是代理整个家庭管理家中财产。这样,个人财产的不存在,当然也无所有权观念可言了。

  2、人格权观念欠缺
  第一,传统中国社会是家族本位,传统法律特别重视保护和促进家庭、家族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稳定。国家法律保护家长、族长所掌握的生杀大权,把家规也提到具有法律效力的位置。家长之外的人毫无独立人格可言。这样,人格权观念亦无从可言。
  第二,工商社会会自然地有人和物的“主体”“客体”之分,但我们长期处于农耕社会的历史,长期缺乏人的“自身掌握自己命运”,成为主体的自信。我们的哲学逻辑,讲求身、家、国、天下的递进推演,既没有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哲学认识,也无法理解康德的本体与现象界的区分,也就难以真正理解人格。难以理解当然就更难以成为社会共识。所以人格权观念的欠缺就成为了必然。

 

▲郑宇佳副主任在《民法典》编纂研讨会上与著名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


  二、我们为什么会这样?——民法文化欠缺的原因
  我们欠缺民法文化,客观说,是先天形成的,是数千年中国社会传统与法律传统决定的。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1、法的功能在于刑罚而非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传统影响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重刑而轻民”,法律的功能偏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甚至认为法就是刑罚“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乃至私法与相应的文化。最典型的是中华法系最辉煌最高成就的代表《唐律疏议》中,即使是民事关系也通过刑罚方法加以规范,如凡负债契不偿,“一匹以上,过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事实上,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至今,在我们现今的实践中,还会有不少当事人就纯属民事借贷关系,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客观减弱,问询“如果借债不还,能否报警,要法院判对方坐牢?”这就是最好例证。
  但与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的,恰恰是近现代的法的价值观。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在近现代被认为是与权利、公平、正义相关联,法律是通过确定和保障权利来维护人的自由。
  由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民法所崇尚的主体平等、人格独立、意思自治并主张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如此大相径庭,民法文化是难以孕育的。

  2、集团权力本位而非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传统影响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决定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在宗法关系中,家族成员只能服从,其身份、经济生活完全由家长、族长的意志支配,独立人格和意志无从谈起。在这种氛围之下,更多的是国家、宗族、家族的权威或权力。而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和责任,私权利无从谈起,创造性无从激发,主体意识无法觉悟,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无从实现。
  家族以外的范围,其实又是家族的延伸。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以集团权力为本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国家的实质是家族的放大,以礼为核心的家族纲常伦理被作为巩固政治国家的制度核心,上升为法律规范。
  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中国人把自己看作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家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乏独立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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