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然而,在防疫抗疫期间,也出现了各类“骚操作”:口罩成为哄抢物品,价格升幅达500~600%;有人剑走偏锋,制假售假;还有人唯恐天下不乱,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他人或造成大众恐慌;更有甚者,在无法顺利就医或发生冲突时,明知自身已发烧还撕扯医务人员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等等。
疫情当前,此类操作万不可有,为何?
2月12日,我所执行主任陈佳娜律师受邀参与佛山电视台《法治佛山》栏目特别节目《抗冠之疫》的录制,就防疫抗疫期间出现的多个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向广大受众普及法律知识,提示法律风险。
案例一
2020年1月21日下午,佛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幅抬高多款口罩价格,提价幅度高达40~60%,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药连锁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展开调查。
陈佳娜律师认为:疫情发生以来,短期内确实存在一罩难求的问题,所以也出现了哄抬价格的市场乱象。对此,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紧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要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此,不是任何物资都可以完全按照市场供给、需求来调整价格的,无论口罩、消毒液、护目镜等防护物品多么紧缺,也不应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轻者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面临上述所提及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
2020年2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侦破两起经销假飘安一次性口罩案,长沙公安机关在累计三起案件中共计查处197万只假飘安口罩,其中106万只口罩,由长沙某家具有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商家经销。这些口罩质量差,没有经过正规严格消毒程序,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的制作规范,不能起到阻止病毒传播的作用。经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又将作何处罚?
陈佳娜律师认为:疫情期间,各类渠道一夜之间涌出了各类口罩等的销售链接,真假难辨。对此市场乱象,上述提及的两高两部紧急发布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制假售假本身已经是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更何况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人身健康、性命安全的医疗物资。所以,建议大家在购买口罩等防护物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渠道。而对于制假售假者,需要对法律、对生命有基本的敬畏,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2020年1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一事主报警求助称,有人在微信群上造谣称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他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接到狮山派出所的传唤后,发帖人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出于希望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在微信群发布事主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虚假视频信息的违法行为。疫情期间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有着怎样的规定?
陈佳娜律师认为,这次疫情中有很明显的特点,就是信息传播的途径非常多,速度也非常快,有利于大众及时了解疫情情况,但随之而来的,亦有很多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混杂其中。为此,前面所提及的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如下: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言论是自由的,但自由不是无边无际,而是要依法依规。也有人可能会问,作为普通大众不一定能够对网络信息有甄别的能力,转发虚假的信息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作为普通大众,也建议大家能够在舆论满天飞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官方的媒体获取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尽可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判断,不要误信、误传虚假信息。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的传播及时采取措施。
案例四
2020年1月27日,在湖北省孝感市妇幼保健院,一名在武汉发烧发热的疑似患者因没有任何药物,故意摘下口罩,在门诊收费窗口向
医务人员咳嗽。这位发热病人的行为,又该如何定罪处罚呢?
陈佳娜律师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纷纷不计报酬、不论生死地冲到第一线,让人敬佩。但在这个关键时刻不仅发生了上述案例,还出现逼医务人员下跪,不让医务人员离开等的真实案例,令人愤慨。所以,前面所提到的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