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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后"违约"将孩子生下,男方能否拒付抚养费?
文章作者: 邓晓莉    更新时间: 2018/7/7
  近日,一大腹便便、步伐蹒跚、愁云满面的孕妇独自一人走进至高律所,以寻求法律帮助。细问之后才知,原来是离婚后男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肚子里的孩子的抚养费。男方为何如此决绝?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无法律依据?下面,我所婚姻家庭方面的资深律师邓晓莉向大家娓娓道来。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杨某婚后感情融洽,但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生活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夫妻双方常为日常琐事屡屡争吵,加之婆媳矛盾,导致双方越走越远,感情慢慢破裂。所以,在小俩口某次大吵之后,即使女方还在怀孕中,双方依然前往离婚登记处办理了离婚。



  对于已生育的两个孩子,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对于未出生的孩子,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女方做引产手术,该小孩以后与男方无关。但女方前往医院准备做引产手术时才被告知,腹中胎儿太大,如做引产手术大人和孩子都有危险,不能随意手术。后女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并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但男方却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作“挡箭牌”,拒不支付抚养费。
  在此,我们对小俩口一气之下领取离婚证的行为、双方在经营婚姻家庭中存在的不足暂且不论,仅从法律人的角度探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打掉腹中胎儿,该胎儿以后与男方无关”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这是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本案中,虽然王某和杨某在离婚时,对怀孕的胎儿作了约定,但由于其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更(引产手术危及母子人身安全),故已经没有履行协议的前提条件。即使女方符合做引产手术的条件,但选择不做手术而将孩子生下来,其行为也并不违法。
  王某和杨某作为亲生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男方不能以协议为借口,拒绝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

  鉴于篇幅有限,此处只能大致罗列注意的要点,如需要了解更多,请联系至高律所(可致电0757-832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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