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与顺德某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顺德某厂、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执行一案,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得知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无偿受让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财产,遂向佛山中院申请追加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我所邓晓莉律师代理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参加执行听证,主张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无偿转让房地产,并没有收取相应的对价,其行为导致其承担责任的资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受让该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3月22日,我所律师签收《民事裁定书》,佛山中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受让该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裁定追加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