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某保险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75号】,我所吴善鹏律师、邓晓莉律师代理杜某参加庭审。2012年12月7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杜某二审胜诉。
2003年5月13日,某保险股份公司与蒙某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蒙某担任某保险股份公司某区的负责人一职,某保险股份公司给付蒙某特别补助基金100万元。后某保险股份公司因公司会计原因,遂要求原告杜某代其向蒙某支付特别补助基金100万元,某保险股份公司则将蒙某标保的10%按月支付给杜某还款。后原告向蒙某支付了特别补助基金100万,但某保险股份公司仅向原告偿还了20万左右,仍有近80万尚未偿还。杜某多次要求某保险股份公司偿还借款,但某保险股份公司一直拒绝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杜某特委托我所律师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杜某与蒙某签订的协议不仅有杜某的签名,也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且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已经明确表明杜红军代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蒙瑞英特别补助基金100万元,且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偿还了部分,故对剩余的部分应予以偿还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审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决某保险股份公司向杜某支付款项近80万元及利息。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