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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成功为劳动者追讨欠薪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2/12/4
  近日,在石湾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下,我所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为黄某兰成功追回用人单位拖欠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使得黄某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生活问题得到解决。
  据了解,黄某兰于2011年2月进入佛山市某会计咨询公司工作,担任会计一职。入职时该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兰在工作期间多次向该公司提出要签劳动合同以保障合法权益,但都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入职后该会计公司也未曾向黄某兰出示任何关于请假、辞职等制度。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会计公司为节约人力成本,除黄某兰外没有在雇佣其他会计人员,致使黄某兰的劳动强度相当之大,加班是家常便饭。直到2011年7月份该公司从其他部门调来一位新手辅助黄某兰,在新手差不多可以独立做账的时候,会计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提出辞退黄某兰。但黄某兰仍未领到剩余的工资,经多次催促公司最终于2011年10月24日才将工资2140.1元发放到黄某兰银行账号上,尚欠黄某兰2011年九月的业务提成和两天的工资未予发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某兰来到石湾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法律援助窗口请求法律帮助。工作站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决定为黄某兰提供法律帮助,并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肖平、吴文兴承办该案件。
  肖平、吴文兴律师认为:根据证据显示,黄某兰于2011年2月入职该会计公司上班,依法应当确认黄某兰与会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某兰在工作期间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对方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2011年4月2日至2011年9月2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9460元;会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74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过程不可谓不长,会计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终于与黄某兰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会计公司一次性向黄某兰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合计人民币10000元;如上诉人不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则黄某兰有权按照人民币22000元的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签收调解书之后,会计公司并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黄某兰无奈只得求助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收到黄某兰的申请后,指派吴文兴律师承办该起强制执行案件。时至今日,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争取和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下,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于得到依法执行,黄某兰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当事人对于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向石湾法律援助工作站赠送了一面锦旗,认为志愿者兢兢业业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志愿者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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