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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2/9/26
  2012年9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二报告厅隆重召开。我所韩金飞律师出席了该论坛。
  该论坛围绕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PE 发展存在的问题;《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PE的影响;有关PE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及规范冲突问题;PE 在实践中为控制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广泛采用的估值调整协议(“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PE行业法律规范不健全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形式问题;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形式的有限合伙遇到的诚信与自治问题;私募股权自治问题与立法完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与PE健康发展的整体形势问题;建立健全PE友好型的法律体系,切实提升PE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可预期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可诉性等问题展开讨论。
  经过深入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大力发展PE事业有助于鼓励投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拓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孵化优质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会学者主张,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当更名为《投资基金法》,以扩大《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并对PE作出专章规定。建议PE专章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信托义务,严惩管理合伙人从目标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失信败德行为,加大对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厘清投资人知情权与管理权间的界限,明确对赌条款的效力,明确PE的税收优惠。 广大与会者还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对合法正当、公平合理、作为商事习惯的“对赌”协议应采取理性、宽容、包容的态度,仅在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时才能例外确认其无效,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前率先出台有关PE“对赌”条款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PE领域的裁判行为。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领导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吉林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武汉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PE界、PE行业协会与法律实务界等相关方面的180余名嘉宾代表出席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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