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某保险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4655号】,我所吴善鹏律师、邓晓莉律师代理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8月7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杜某一审胜诉。
2003年5月13日,某保险股份公司与蒙某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蒙某担任某保险股份公司某区的负责人一职,某保险股份公司给付蒙某特别补助基金100万元。后某保险股份公司因公司会计原因,遂要求原告杜某代其向蒙某支付特别补助基金100万元,某保险股份公司则将蒙某标保的10%按月支付给杜某还款。后原告向蒙某支付了特别补助基金100万,但某保险股份公司仅向原告偿还了20万左右,仍有近80万尚未偿还。杜某多次要求某保险股份公司偿还借款,但某保险股份公司一直拒绝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杜某特委托我所律师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与蒙某签订聘用协议的行为属于原告超越代理权限的个人行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协议书的公章是虚假的,并申请公章鉴定。我方则认为原告与蒙某签订的协议不仅有原告的签名,也有被告的公章,公章的行为并不是原告的代理行为,是被告自身行为;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有专门的公章保管人,恰好可以证明公章并非由原告持有,协议书是被告的自身行为。且从公章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我方提供证据的公章与被告提供的样本所盖公章一致,两份鉴定结论可以明确检材所盖公章是被告所盖的真实公章,更加说明原告代被告支付100万的行为被告知情并认可,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款项。
2012年8月7日,禅城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某保险股份公司向杜某支付款项近80万元。我所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