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南海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02号】,我所陈佳娜律师、漆婷实习律师代理某商业银行应诉。2012年6月1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某商业银行胜诉。
某贸易公司原为某商业银行前身的法人股东,后在某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未办理相应的转股手续,未取得某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此问题,后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所律师接受某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本案。
因本案属典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审理结果将对某商业银行的改制工作及其他股东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我所陈佳娜律师代理本案后,高度重视,全面研究了本案的材料并多次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全面阐述我方观点,并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确认某贸易公司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具备某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所律师充分而全面的代理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