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徐某、邝某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81-3号】,我所陈佳娜律师、张强实习律师代表某银行应诉。近日,我所律师签收民事调解书。
某银行向徐某提供贷款,后因徐某未按时支付利息,且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出现信用危机,尽管借款未到期,我所律师果断向某银行建议尽快通过诉讼途径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某银行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后在我所律师及某银行的多方努力下,徐某与邝某与我方达成和解意向,同意按时支付利息,并于约定时间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通过提起诉讼及调解工作,我所律师的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某银行的合法权益,降低贷款风险,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了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