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被搁置11年的执行案,本所谢振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4年的努力,终在2012年1月春节前,帮助当事人执行回全部执行款。
蔡某诉黎某水泥货款纠纷一案,南海市法院于1996年6月判黎某支付46730元,黎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货款。蔡某1997年6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1997)南执字第802号]。3个月后,法院以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11年后的2008年,蔡某委托谢律师代理申请恢复执行。谢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调查被执行人黎某的家庭、财产状况,经向房管、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黎某名下只有一辆快报废的摩托车和农村宅基地住房,现场查看黎某住宅陈设也十分简单。但谢律师了解到蔡某夫妻每年可以收取农村分红数千元。随后,谢律师向南海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把了解到的情况告诉法院。法院决定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后,法院一直未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案件没有取得进展。
2009年谢律师向佛山中院提交《督促南海法院执行十三年积案的申请》,请求督办本案。经佛山中院督办,南海法院于2009年8月将黎某拘传至法院,在法院的压力下,黎某同意分期还款,与蔡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分2年6期还清欠款。在第3期时黎某未按时还款,谢律师迅速将情况反映给执行法官,法官责令黎某来法院处理。黎某表示经济状况不佳,根据黎某的实际情况,谢律师说服蔡某同意黎某此期减半还款,并延长还款期1年。以后每次还款期前一个星期谢律师都电话提醒黎某按时还款。
2012年春节前,黎某应支付倒数第二期还款,黎某主动将半年后的最后一期还款一并支付。15年的执行案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