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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见阳光——我所代理刘某妨害公务案取得罚金判决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1/12/31
  我所吴善鹏律师代理刘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1749号】,近日,吴善鹏律师签收判决书,刘某被判处罚金刑,立即从顺德看守所释放,重见阳光。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7日,刘某与其孪生兄弟还有老乡等人前往某夜总会庆祝共渡元宵节。入座未久,即有便衣民警闯入房间,要强行带走刘某的一名弟弟。刘某与其他兄弟及老乡均要求民警解释带走弟弟的原因,言语之间发生推撞,后民警增派警力制服众人,并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
  我所吴善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刘某妻子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吴善鹏律师前往顺德看守所会见刘某五次。由于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吴善鹏律师向顺德检察院申请阅卷三次。
  庭审情况
  在庭审中,公诉人一口咬定刘某与其他七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吴善鹏律师沉着应对,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利害关系人员未回避的程序错误,证据中的调查笔录由于调查程序瑕疵应当排除,更重要的是刘某仅有争吵与推拉行为,并未参与争斗,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发表辩护意见环节,吴善鹏律师还着重补充刘某平日品行良好,拥有正当职业,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因此建议合议庭即使判决刘某有罪,也应当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吴善鹏律师的辩护意见,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刘某与其他七名被告人罚金刑,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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