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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1/12/2
  我所代理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佛仲字第148号】,2010年12月1日,我所律师签收《仲裁裁决书》,张某胜诉。
  2009年9月18日,黄某从张某处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2011年4月21日,张某按约支付了相应的借款。因黄某无力偿还债务,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张某同意黄某分四期偿还,同时约定履行《还款协议》引起的纠纷由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签订后,黄某仍未按照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特委托我所律师以黄某为被申请人,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佛山仲裁委员会组织对本案开庭时,向佛山仲裁委充分阐述了黄某应当立即向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1年11月2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裁决黄某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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