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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为当事人收回847万元股权转让款利息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1/11/15
  关于阳江市张总诉阳春市吴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我所代理张总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成功收回847万元利息。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8日,张总与吴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总将持有的阳江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以5000万元转让给吴某,股权转让款分三次支付,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签约之后,吴某先后多次向张总支付股权转让款。至2011年6月7日,吴某共计支付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张总,因其延期支付,经核算利息共计815万元,吴某对此确认并承诺2011年7月10日前付清。此后,张总多次催收,吴某对前述承诺不予承认并拒绝支付。
  代理过程:
  接到张总的委托后,我所立即组织研究案情,并第一时间向吴某发出律师函催收相应股权转让款及利息,限其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向张总支付。同时,我所就本案案由、管辖权等诉讼策略进行研究,并跟张总及时沟通。
  律师函送达七日后,吴某并未支付也未就此事跟张总及我所联系。
  七日期限届满,我所立即委派张文斌律师将准备好的起诉状等材料带到阳江市,向合同签订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请财产保全。通过与江城区法院立案庭、经济庭负责人沟通解释,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当日即受理本案。
  拿到江城区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张律师即刻赶往阳春市,向阳春市房管局、工商局、车管所等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被告吴某的财产线索。查询到被告有股权、房产及地下车库等大额资产,立即向江城区法院提交了所有财产线索,请求法院尽快做出保全裁定书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江城区法院在收到上述财产线索后,及时做出保全裁定书并前往阳春市进行送达并保全。
  吴某在收到起诉状、开庭传票后不以为然,但当法院告知要查封其大额资产并送达查封裁定后,立即紧张起来,如果查封其在售楼盘将受到巨大影响,希望法院暂缓查封,并希望与张总和解,愿意尽快支付815万元利息,经张律师据理力争,吴某愿意支付该815万元从2011年7月10日至当日共计32万元利息。当日,张律师代张总与吴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吴某开出金额847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一张,由张律师转交张总。
  案件结果:
  出具支票后第三日,该847万元支票即兑现转款进张总账户,张总与吴某双方出具确认书,确认双方之间就该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张总向江城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江城区法院已作出撤诉裁定书,本案全部了解。
  本所自成立以来办理过无数大案,办案过程中我所表现出的决策精准、办案神速、沟通协调能力突出等风格,受到业界的普遍好评并广为称颂。本案的办理过程突出展现了我所的风格,最大且最有效率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极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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