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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无信誉,诉讼终维权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1/10/8
  关于某信用社诉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所代理信用社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近日,我所律师签收本案一审民判决书,判决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要求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连带清偿全部债务,并确认信用社在债务限额内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4日,信用社与张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270000元,某房地产公司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约之后,信用社依约向张某发放贷款。但自2011年1月1日起,张某即拒绝还款,拖欠贷款至今。
  代理过程
  庭审前,我所律师全面分析案情,并重点调查张某的财产状况,发现张某的个人财产状况己岌岌可危,其已被申请执行的案件多达数十起。为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我所律师果断建议信用社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欠款问题。
  庭审中,张某的代理律师,采取证据突袭策略,以另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为证主张抵押房产己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我所律师沉着应对,当庭分析证据,针锋相对,抗辩“以物抵债裁定”的说法,并主张即使物权变动不影响信用社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结果
  最终,我所律师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降低其坏帐风险。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信用社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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