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原告黄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某支行(下称工商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2011)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52号】,2011年6月20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黄某一审胜诉。
2009年3月9日,黄某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2011年3月10日晚23时许,黄某在未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连续收到被告客户端95588发出的多条短信通知,通知黄某的信用卡已被他人转账、取款五万余元。因上述交易并非黄某所为,后黄某多次要求工商银行返还上述款项,但工商银行拒不返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特委托我所律师以工商银行为被告,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交易的监控录像及案发后的报案笔录对查明本案事实至关重要,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申请法院调取上述监控录像及报案笔录,并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向法院充分阐述了工商银行应承担涉案存款被盗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1年6月2日,禅城区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工商银行向黄某赔付涉案银行存款损失及利息。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