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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获准适用缓刑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1/4/19
     张某、蒋某与另三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所接受张某、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开展工作,为两被告人进行了罪轻辩护。
     最后,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的意见,以(2011)顺法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蒋某对上述判决结果满意,未提出上诉,现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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