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传媒公司与三个报刊投递员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为三个投递员与某传媒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传媒公司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仲裁阶段
佛山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形成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继而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一审胜诉
传媒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我所代理其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广泛调查取证。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以(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5136-5138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认定传媒公司与三个投递员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传媒公司无需向三个投递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传媒公司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