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动态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动态 >> 荣誉捷报
我所代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审改判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1/1/21
     佛山市顺德区某照明电器厂(下称顺德电器厂)诉陈某、中山市某照明公司(下称照明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1号】,我所代理陈某、照明公司参与本案的一、二审诉讼。今日,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请求。
 
     2008年7月,陈某、照明公司起诉顺德电器厂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申请法院查封顺德电器厂96万元货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佛中法民知初第182号判决(下称182号案):顺德电器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顺德电器厂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3号判决(下称43号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照明公司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顺德电器厂以43号判决为依据,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陈某、照明公司在182号案中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并主张赔偿律师费损失等82万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陈某、照明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顺德电器厂的律师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顺德电器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从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属于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判决陈某、照明公司赔偿顺德电器厂的律师费损失。陈某、照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我所律师认为:有权提出赔偿律师费的主体是专利权人,而非被控侵权人。且只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才有可能支持赔偿律师费的诉请,本案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法进行了改判。我所律师通过努力,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