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6335号】,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判决书,我所代理的珠江公司胜诉。
本案原告在珠江担任饭堂管理工作期间,数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责令其停职培训期间,原告提出个人辞职申请。辞职获批后,原告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去珠江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在法庭上,我所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原告主动辞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任何法定情形,被告诉求无法无据。
2010年11月26日,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辩论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