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彩印公司(下称彩印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09)南民二初字第1309号】,2010年8月20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彩印公司一审胜诉。
2007年8月9日,彩印公司已投保的五色印刷机因短路而受损,印刷滚筒因高速运转中急停而挤压变形,部分零配件损坏,印刷机无法正常使用。
事故发生后,彩印公司即通知厂家专业人员前往检测维修。同时,彩印公司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获悉后派员参与检测维修,并出具评估报告,此报告确认事故原因为短路,属双方签订的机器损坏险所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但报告同时认定,零配件的损坏系短路造成,而印刷滚筒的损坏系因零配件损坏所造成,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并主张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亦仅是维修受损滚筒而非更换滚筒。
2009年5月11日,彩印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涉及的多份评估报告及受损机器的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单条款约定,向法院充分阐述了保险公司应承担更换滚筒保险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南海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彩印公司赔付保险金1637048.7元。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