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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定再审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0/8/12
     我所代理佛山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下称电缆公司)与佛山市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机电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供电局(下称某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2010年8月11日,我所律师签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佛山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8年12月28日,机电公司以电缆公司为被告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缆公司向其交付电缆一批。禅城法院追加某供电局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机电公司诉讼请求。
 
     电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15日,佛山中院作出(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电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17日,机电公司向禅城法院申请执行,禅城法院向电缆公司出具强制执行通知,并多次要求电缆公司履行判决。
 
     2010年2月9日,我所代理电缆公司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我所律师就本案终审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及实体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
 
     经过6个月的时间,广东省高院裁定佛山中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得以再次审理,我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机会,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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