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杨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70号】,我所律师近日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刘某以广东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杨某签订《经销授权合同》,杨某向刘某购买一批保险箱,并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001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发现广东某科技公司系刘某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公司。后杨某于 2008年10月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经销授权合同》,返还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我所律师代理杨某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向法院充分阐述如下观点:刘某系在未实际取得经销权的情况下,以虚假名义与杨某签订合同,并以广东省总经销商的身份授权杨某为佛山市独家总经销商,导致杨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合同欺诈,应予以撤销。
2009年9月,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授权合同》;判决刘某将货款共计100100元返还给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