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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标错价格?”“扶不扶?”“知假买假?”……这些“内存”要更新升级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评解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2/2/28
  对于胁迫,《总则编解释》把以往的“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修改为 “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明确胁迫的程度是造成受胁迫方的恐惧并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这样,明晰了胁迫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链条,突出了对受胁迫方意思决定自由的保护。



郑宇佳副主任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解读民法典


  四、关于“无权代理”
  民法典施行前后,苦恼了理论与实践的关于“无权代理”的问题之一是——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如何理解?
  《总则编解释》第27条对此确立的规则为: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该规定以“善意推定”为基础,将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无权代理人。在法律适用上,只要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原则上可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而无权代理人只有在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拒绝相对人的履行请求。
  该规定既实现了与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贯通与呼应,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1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在善意相对人保护人上所采取的善意推定原则在体系上保持了一致。

  五、关于“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继承原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以极其抽象的方法对表见代理的构成作了概括规定。这次《总则编解释》第28条吸收《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较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3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总则编解释》第28条第2款作出一个重大改动:要求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这一主观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这实质上是要求被代理人应当负责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安排实际是在没有将“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规定为表见代理的一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一个逻辑自洽的安排。在过往的实践中,曾有实践的声音转化而成的立法动力,要求把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列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如果这样做,无疑是偏离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于是,在不把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纳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环境下,就换成了要求被代理人要证明“有过失的”是相对人。但同时又要避免被代理人面临宽泛的受损害风险,所以,把相对人“无过失”而不是“无重大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构成要素之一,让被代理人只需举证证明相对人“有过失”——而不是提高到“有重大过失”的标准——则可推翻表见代理的主张,合理平衡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冲突。
  这样,表见代理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同样采纳了“善意推定”原则。这一规则使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善意相对人保护与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情形下的善意相对人,在相对人保护上保持了规范体系的一致性。



郑宇佳副主任为企业、事业单位解读民法典


  六、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总则编解释》第30条和第32条明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有助于适用时在具体个案中认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否成立。
  还应该看到的是,该解释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对防卫过当和避险不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总则编解释》第31条规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进行判断。《总则编解释》第33条规定紧急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制,应当综合考虑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这为具体个案中准确认定防卫过当、避险不当及其法律后果提供了参考因素。
 
  除了上述内容外,总则编解释》也回应了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许多亟待回应的社会生活现实问题。例如对“老人家跌倒,路人扶不扶”“见义勇为如何要求补偿”等问题,就以《总则编解释》第34条给予了操作性强的答复。再如对民法典中的遗嘱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等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与民法典呼应为弱势群体构设了周密的法律保障体系,遵循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彰显了法律关爱人、爱护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精神。
  当然,也应该看到的是,《总则编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延续过往有益经验的做法,似乎主要的任务是设定在对旧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修改和补充,所以对民法典的一些新规定,“基本上保持了暂时的沉默”,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相应的问题也一定会得到回应。对这些相关内容,笔者日后将另行撰文进行解释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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