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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诉讼
文章作者: 朱梅芳    更新时间: 2019/12/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全文均为提及可引用宪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该文虽然已在2012年09月29日废止,但是内容具有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当然,有不少人会忧心忡忡的提出“如果已经穷尽普通法律规范的条件下,法院却无法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对案件作出裁决,是否是对维权者的不公平?”关于这个问题,童之伟教授有过犀利回答:“在我国宪法架构下,即使宪法有原则规定但因无法律将其具体化从而造成了立法漏洞,人民法院也无权‘补漏’或‘补救’,特别是对于无法可依的情况。”4 立法补漏是相关立法机关的权限,不属于法院。
  综上,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 2018 年 2 月与 12月又再三强调“运用宪法”的思想。但是在诉讼中“运用宪法”,并不是简单粗暴的要求将宪法运用到裁判文书里,而是要求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牢牢树立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概念、规范、原则及精神,观察、分析、处理与解决各类社会问题,从而实现“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宪法实施: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J].法学,1987 ,5
[2] 王利明.何谓根据宪法制定民法? [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1(创刊号).
[3] 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 6 期
[4] 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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