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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误捐的那些事儿……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17/6/12
  话说,前几天一则关于“孩子玩手机误捐1.7万元基金会:误捐不退”的报道在网上一下子沸沸扬扬。
  其起因,说是因为江苏宿迁市民刘先生,让一名8岁孩子玩手机,该孩子在玩手机时轻轻一点,把刘先生的一万七千元“捐”了出去,“给”了扶贫基金会。
  本来,孩子捐款是好事,毕竟……“扶贫要从娃娃抓起”。
  但谁知,“一切都是浮云”——原来从头到尾,都是一个“美丽的误会”。按刘先生后来致电给扶贫基金会所称,原来是小孩用其手机上网玩时,不慎将他手机里的一万七千块钱“误捐”了出去——小孩玩着玩着手机,把刘先生的1.7万元就“玩”给基金会了。刘先生就此要求基金会退款。
  一时间,“捐款”变成了“误捐”,“好孩子”原来是“熊孩子”。
  紧接着,问题又来了,扶贫基金会工作人员将退款的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告知刘先生,并称基金会捐赠退款有一定的认定程序,需要刘先生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才能全部退款。
  哗!这样的“麻烦”?
  怎么破?
  其实,这一切的一切都饱含法律的知识点在里面。看清楚法律规定,也就能为这事的解决找到妥善的方式。
  一说法律知识,很多人未免有点头皮发麻。好吧,大家的心情,郑律师完全理解,所以郑律师只竖三个手指头——对的,只说三个点儿!
 
  第一,基金会的做法,的确不应该被理解成有些同志所说的“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地能捐就不能退。
  事实上,为了维护捐赠不可撤销的严肃性以及本着对捐款负责的态度,法律是明确规定公益性捐赠是不可撤销的!
  再进一步而言,让我们回归到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民法规定的视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法律规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否则,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赠与不能撤销。
  换言之,基金会要刘先生“提供一大堆材料”才肯退款,这样看似“宽进严出”的要求并不说得上是不妥——毕竟要防止另一种情形的出现:也就是刘先生是捐了钱,后悔了,而后找个理由出尔反尔的情形出现。
  所以,基金会按照公益捐赠退款流程严格要求刘先生,要求其证明真的是8岁小孩误捐,这种做法既合法也合理——完全可以理解!
 
  第二,这1.7万元的“捐款”,应按照原事实还原,应该定义为“误捐”,应当将其全部退还给刘先生。
  捐赠行为成立与否,关键还是要看回当事人在捐款其时,有否捐款的真实意思。毕竟,捐款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一个民事行为毕竟建基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
  若事实如刘先生所称的,是小孩自己自顾自地在那玩手机(当然,也不得不对刘先生提出点批评,8岁小孩,你不让他好好捧本书在那看,或者过分一点点恩准他在那听听《小苹果》,看看《熊出没》。你让他自己玩手机?如此伤眼睛、毁脑瓜的事,这样对祖国的花朵也太不负责任了吧?),把手机里的1.7万“捐”了出去——那么,实际上,刘先生在当时连“知悉”这件事都没有份儿,更不用说“捐”1.7万是其真实意思了。
  那么,在没有刘先生“捐1.7万”意思基础上的这个“捐赠行为”又何来得以成立?
  那么,对这1.7万元,如果不退,能说得过去吗?
  这里延伸一个问题:假如是刘先生自己手机操作失误,而真的误捐了呢?那么能不能退呢?
  对于这问题,我认为,还是根据前述原理,看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真的手机操作失误,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要捐款,而是手机操作失误而“误捐”的——记得我说的这一前提,要证明,要证明自己是因为诸如“链接问题”、“错误理解点击内容含义”乃至“手机屏幕太小,字体看不清”等等等等的问题,而手机操作失误,而误捐——当然,你所证明的理由要能使大家按生活常理都“表示接受”才行!
  那么,也应该作退回处理!
 
  第三,孩子的有些事情,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有时还“真的不能当真”。
  大家自行去看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以及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简单点地来说就是,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小孩——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但能且只能独立实施的,只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简单点来说,就像这次新闻中的8岁小孩,按照现行法,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即将实施的法律,也顶多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娃,跟你说买根3元的冰棍解解渴,你可以卖给他!
  但,这样的娃,如果跟你说签个几万元的合同(几十万、几百万更加不行了),或者跟你说捐个过万元的善款。你的正确动作就应该是——说“小孩,别耍了,若真要签合同、捐善款,请叫你爹娘一同来。”
  为什么?
  法律规定的啊!
  这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啊!他所能够独立实施的,只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啊!
  娃,虽然我知道“你的未来不是梦”——但问题在于,法律就在那定好了,还是别儿戏了!
 
  三点法律说完了。眼见该事件也以“基金会退回1.7万元给刘先生”的结果,而当事人俱各欢喜,“大团圆”结局了,郑律师总算有点安慰——当然啦,当自己感受到自己在一个讲法讲理的社会中生活着,任何一个即使再如这样燥热的夜晚,也是安宁静谧的、温馨甜蜜的。
  不过,郑律师也还好奇着(事实上,现在所看到的新闻也没给出答案)——这8岁小孩到底是刘先生的小孩?还是别人家的小孩?——毕竟,坑自己的爹,爹只能认命,也就是打屁股的事。坑别人家的爹,那就是理与法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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